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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区禁止养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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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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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保证书应明确下列事项: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按要求为犬只免疫;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规定;不妨碍他人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养犬义务保证书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示范文本。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市监察执法局和新城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作。

  养犬需注册登记、强制免疫

  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居民养犬,要携带犬只到养犬人住所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志。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养犬。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定期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的宠物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免疫证明。养犬人每年还要按照其住所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发布的通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年检,不参加年检的,视为无证饲养。

  个人携犬出行需八项注意

  当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个人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出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养犬证、犬只标志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运动场馆、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可设置禁入警示标志,其产权人、管理人有权劝阻、制止相关人员携犬进入。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的,应当限制犬只外出,并立即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随意处置。

  犬只携带者如有不及时清理犬粪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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