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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合同被房东“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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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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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有不少房子,每月光是拿房租的钱就够老李乐呵呵享受生活了。前些日子,老陈(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老李,得知老李家还有一处房产闲着,就找上门求租了。

  老李在市区三里街有13间空房子,老陈就想租下这些房子稍微改造一下用来做生意,两人见了几次面终于商谈好细节问题,便于2005年5月份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内约定,这13间房屋租期5年,即自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如遇城市拆迁建设改造,老陈必须服从并且终止租赁,20日内搬出。说租就租,老陈拿到房子就开始装修,先期投入了一笔,打算用5年时间慢慢赚回来,这一晃就过了3年半,房子的事情突然出现变化。

  2008年11月,市有关部门决定对老李家这13间房屋进行拆迁,但是老李一直未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与此同时,老李告诉老陈按合同约定要尽快搬走,可老陈不愿意了,说:“我租了这些房子,自己又花钱进行装修,现在房租没到期你就要我搬走,那我的搬迁费还有装修补偿费得找你要,这属于我的用益物权。

  你不跟拆迁人协商好这个问题,我就不能搬走,否则我的损失谁来承担?”这边是老李与拆迁人存在意见分歧,另一边则是老陈没得到老李给出的满意答复,三方僵持下来,老李始终拿不回自己的房子,无奈之下,将老陈告上了裕安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事实情况已经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按合同当初约定的老陈就应该搬出房屋,不能因为得不到补偿而拒绝返还别人的房子,遂判令老李和老陈的合同就此解除,房屋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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