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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偷到东西怎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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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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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今年30岁的王小伟,曾在河南某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1月28日17时许,王小伟携带T形锥和折叠刀来到郑州中原区后河卢村,撬开、撞开4个出租屋的房门,意图盗窃。

  几经搜寻之后,王小伟只在其中一个房间内找到了一个手机读卡器,价值才几块钱。

  当晚,不甘心的王小伟再次来到后河卢村,打算再找几个房间“试试运气”。不过好运还是没有降临,反而在他继续盗窃时,被群众发现,随即被民警抓获。

  近日,王小伟因携带凶器,侵入8户住宅盗窃,被法院判定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王小伟明明是去偷东西,而且没有偷成功。按常理,偷窃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算得上情节严重,才达到起刑标准。王小伟的行为应该达不到因盗窃触犯刑法的程度。他为何会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情分析

  小偷小摸难打击

  根据我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在1000元以上,各地有所不同)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不过,我国当前对一年之内入户盗窃一两次,盗窃金额未及起刑标准,以及对入户盗窃未遂又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的盗窃行为如何处理未做明确规定。这导致不少盗贼长期逍遥法外。

  不过,我国物权法对公民居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侵害物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入户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司法机关一般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刑罚并不多见。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执法者重视不够的缘由,也有被害者维权意识不强的原因。

  入户盗窃要严打

  根据前述原则,就此案来说,王小伟在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也就是说,其行为由两个行为组成,即非法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且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王小伟虽然盗窃未遂、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标准,但其多次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依据刑法,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同时,从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来看,如果仅仅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来进行处罚的话,确实太“宽”了,极易给人留下“以罚代刑”的印象;而对这种行为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劳动教养处罚的话,又显得太“严”了。

  但是,如果把这种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量刑,结合犯罪情节、后果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来适当量刑就会有不同效果。

  因此,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王小伟有期徒刑1年,但缓刑1年的判决是合理。这样的判决既达到惩处犯罪的目的,也对预防犯罪有一定作用。      □史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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