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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担保创新实践 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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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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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担保信贷占比达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而动产担保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提到了比较高的高度。银行不断创新信贷产品,但是在支持小企业、科技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发展过程当中,遇到很多担保方面的问题,需要《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进一步给予支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上,来自相关主管部门、业界和学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担保物权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也给正在广纳良策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我国担保信贷占比达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而动产担保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数据显示,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资产70%以上表现为应收账款和存货,但普遍欠缺不动产担保资源。据估算,我国中小企业大约有16万亿元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借入信贷资金。允许存货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意义重大。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表示,《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提到了比较高的高度,社会各界都比较关心。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研究有一定基础,今后会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制定起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精简地介绍了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历程:2008年6月到10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征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事务问题,并进行了相关调研,决定将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和《物权法》担保物权篇司法解释合二为一。目前起草中的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基本框架包括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其他问题五个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介绍了2009年以来湖北省天门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的探索,人民银行也非常关注这项试点。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专门就这个问题到湖北进行了调研,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发现,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受到了制度上的一些制约,还有一些问题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的操作,亟待从法律上去保障这种创新模式。

  《物权法》出台后,商业银行围绕应收账款、存货创新开展了多种物权组合担保形式。据了解,目前金融机构国内针对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问题,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创新模式多达上百种。近期来,“黄酒货押”、“订单融资”、“知识产权质押”、“未来现金流质押”等多种融资创新不绝于耳,供应链融资和应收账款的保理也在2009年里赚足了人们的目光。“动产担保制度的建立对我们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意义,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大大拓宽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为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改善了市场结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表示。与此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中也出现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都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这也是制定《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所在。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还就下一步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表示,银行不断创新信贷产品,但是在支持小企业、科技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发展过程当中,遇到很多担保方面的问题,需要《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进一步给予支持。例如,现在很多高科技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没有太多的动产和不动产,但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抵质押登记目前仍是一个问题等。

  《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应着力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对此,刘萍表示,成熟的担保交易制度需要四个支架,即宽泛的抵押范围、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以及快速的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应在“宽泛的、统一的、清晰的、快速的”方面做文章。首先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证等是否纳入应收账款?经过两年的实践显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列举,给业界留下创新空间。此外,保理算不算在应收账款里,在国内,适应大家的需要将其写进去了,但需要司法解释给它一个合法地位。第二个就是统一公示登记系统。目前我国国家登记系统还没有达到统一的理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有效性如何判定,什么是一个无效的登记,审查的性质与法律责任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就是优先权顺位原则,特别与法定优先权的冲突需要司法解释。最后是快速的执行程序,动产易动,价值易失,如果没有快速的执行程序,维护金融债权就变成一句空话,而如何去设计这个程序是关键,希望在未来的司法解释当中有所体现。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在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还要照顾到市场发展和整个制度贯彻当中的一些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得司法解释在执行当中更方便。北京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孙小平表示,大家现在比较关注是《物权法》和《合同法》、《担保法》之间的衔接,期待司法解释能在操作上给与更多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剑锋、民二庭审判长王闯最后表示,座谈会非常成功,大家提出的一些建议非常有建设性,最高法院会在起草司法解释时予以考虑。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司法解释必须在《物权法》框架内进行,只能针对一些边界不清晰的问题进行明确。目前估计2012年司法解释可以面世。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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