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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权受保护 违章停放车辆不能强制锁扣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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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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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生活报(记者 雷小琴)政府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昨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南宁召开全区立法工作会议,会议上,多次提到了“以人为本”4个字。怎样才是以人为本?从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审查经过就可见一斑。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在会议上发言时说,自治区法制办在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初稿规定:“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扣车辆或者拖拽车辆到指定地点,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审查认为,对车辆的锁扣或者拖拽,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删除了该项规定。

如果不锁车、不拖车,如何对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纠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从明确法律责任入手,对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 2004年至2009年3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新立地方性法规27件、修改59件、废止14件;批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新立地方性法规12件、批准修改16件、批准废止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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