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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固违建拆2年仍健在 相关部门表示没强拆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7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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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楼上的违章建筑非常醒目。

  “绿草、鲜花、树阴中的楼房。我们青云林海小区给人的印象一向非常整洁和优雅。但是大概从去年开始,个别业主不太自觉维护环境,在自家楼前盖起了临建小屋。对此,大多数业主都很不满。”一位业主告诉记者,“我们业主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这种情况,管理部门也曾下发过行政处罚单,但临建却一直没有拆除。我们已经失去了继续等待的耐心,准备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起诉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

  现场调查 绿阴掩映“楼外楼”

  “这座紧挨着居民楼搭建起来的小房,去年5月曾经被行政管理部门强拆过一次。但是拆完仅两个月,这位业主就重新盖了起来。现在我们向管理部门反映快一年了,还是没能把这座违章建筑拆除。”一位业主指着一座居民楼下违章建起来的白色小房说,“好好一片绿地,现在竖起这么一座小房,弄成了‘楼外楼’,怎么看都让人觉得不舒服。”

  在相邻的208号楼和210号楼后,记者都看到了类似的违章建筑。“以前我们小区没人乱搭乱建,从去年开始出现这种现象。”离开这两座居民楼,这位业主又带着记者来到相距500米左右的209号楼,“住在一楼的这位业主虽然没有在楼外建小房,但却扩建了阳台,不仅影响了大楼的整体美观,同时也有可能给楼上住户造成安全隐患。”

  “这种临建出现在我们这个新小区里,跟周围的环境非常不协调。”该小区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居民对这种现象反应很强烈,多次找到我们。我们也找到这些盖违章建筑的业主进行过劝说,但没什么效果。后来,我们只好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应该说,每次反映完情况,管理部门都会派人来调查取证,但存在的违建问题却一直没能彻底解决。”这位工作人员翻开了物业公司的电话记录本,“比如210号楼的临建问题,我们跟管理部门联系了13次,现在问题还在处理中。”

  业主说法 依法维权“民告官”

  “《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公共面积属于全体业主,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占为己有。”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一位代表说,“依照法律,这些在公共面积上搭建违章建筑的业主,已经涉嫌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将这些违章建筑清除掉,以此来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反映多次,可是这些违章建筑依然存在。”

  “由于清除临建的事情始终得不到圆满解决,我们业主委员会准备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位业主委员会代表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聘请了律师,由业主委员会开会讨论通过后,将起诉相关管理部门不作为。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对此,曾荣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的周晓明律师表示:“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该委员会的宗旨就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业主委员会完全具备诉讼资格。”周晓明告诉记者,作为青云林海小区的法律义工,他愿意无偿打这场维权官司。

  管理部门 我们并非“不作为”

  业主委员会要起诉管理部门,对此,管理部门却感觉“有点冤枉”。昨日16时,记者电话采访了该管理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其实我们不是不作为。”这位工作人员第一句话便说,“我们也有苦衷和难处”。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在查处违章建筑时,已经没有了强拆权力。”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说,“我们向乱搭乱建的业主下达限令,让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如果业主拒不自行拆除,我们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请,被批准后才能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节比以前多了,因此查处和清除违章建筑的时效势必要比以前长。

  “业主委员会对行政管理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比较罕见。”一位法学界专家向记者介绍说,“不管这场诉讼最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都说明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了,这也充分吻合和彰显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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