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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前还贷的,不应收取违约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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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上调,许多贷款人(特别是房屋贷款人)开始提前归还贷款。为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弥补提前还贷所带来的利息等损失,有银行针对提前还贷出台了收取违约金的措施。目前部分银行仍然坚持希望客户到期再还款,如果提前还款,则按照合同上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还款。不同银行对违约金支付的方式有不同规定,大多数银行是按照还款金额一定百分比收取,也有些银行是要求支付几个月的利息作为赔偿,还有个别银行是按照贷款余额的百分比来支付。收取违约金的上述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一直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提前还贷行为,银行不应收取违约金。

从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看,借款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目的在于保护贷款方“收回本息”的权利,其法律意义在于:对于借款方来说,贷款到期前,有拒绝还款的权利,贷款到期后,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否则构成逾期违约;对于贷款方来说,贷款到期前,没有收回贷款的权利,贷款到期后,才有收回本息的权利。也就是说,贷款合同期限的约定,主要是确定贷款方得回收贷款的最早期日,以及借款方还款的最迟期日。可见,借款方有义务在贷款期限到来的那一天前还款,否则构成违约,即只有在期限后还款才构成违约,而在期限前还款,则是借款人对期限到来之日还款这一“权利”的放弃。依法理,权利的放弃是权利享有者的权利,显然不构成违约。同时,正是借款方对权利的放弃,使贷款方“收回本息”的权利得以提前实现,这正是法律所要保护的贷款方的最根本的利益。如果只有在期限到来那一天还款才不是违约,对于借款方来说则显失公平。

从法理上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可以提前还贷,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而即使有约定,由于银行的借款合同有关提前还贷的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而且银行在借贷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借款人对该条款的同意往往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贷款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条款将加重借款人的责任,应属无效。

从法律规定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利息,无须支付违约金;反之,则应支付违约金。由此看出,第一,提前还贷是借款人的权利,除非特别约定,借款方按实际借款期间支付利息,而不是按原约定的期间计息。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提前还贷不属违约,因为如果是违约的话,根据“填平原则”借款人至少应按原约定的整个借款期间付清利息。第二,借款方与贷款方可以约定计算利息的期间,因此借款方提前还贷显然不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贷款方只能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收取利息,不得收取违约金。第三,就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的10年、20年等借款期限来说,实际上是为了借款人的利益而约定的,借款人提前还贷属于按揭借款人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在这种放弃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视为一种合法行为。第四,“应当”一词表明贷款人有义务这样计息,也就是说贷款人不应该另外加息,更不能收什么“违约金”了,否则就是对该义务性规则条款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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