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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男方:我愿意做弱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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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自8月13施行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中最能扣动国人心弦的就是关于房产的司法解释。

《解释(三)》解释了什么?

《解释(三)》触动人们神经的主要是第七条和第十条关于房屋产权的规定,其中又以第十条受到的关注最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条的两款内容是关于夫妻双方的父母给子女购房的法律规定,第十条的两款内容是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前和离婚后房产的归属以及赔偿事宜。

《解释(三)》保护强者利益吗?

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婚姻法专家刘伟民说,该解释注重保护有产一方,也就是强势的一方,一时引起了《解释(三)》保护强者利益的讨论。记者注意到,所谓的强者,大家几乎都认为是男方,保护强者,也可以说成是保护男方。事实是否如此?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和婚姻中的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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