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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为何这样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0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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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被执行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很大,行政机关往往不得不做出让步,大量案件最终只得通过和解执行,完全执结率偏低。近日,笔者对湖北省漳县人民法院2008年以来受理的157件难于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一)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和合理性导致执行难。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只是根据举报被动地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降低了违法行为人被查处的风险,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人既未受到举报、也未受到查处,这一情况不但破坏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和形象,也使得那些已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受到惩罚与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的必然性,而是将受到惩罚视为一种偶然,在其他未受到查处的违法行为人仍在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其很难做到真正认错伏法和自觉接受处罚。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少数行政机关消极执法,致使前期监管不到位,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理,而此时案件往往已经成为“老大难”的“骨头案”,法院在此基础上再执行,失去了最佳执行时机,执行难度加大。此外,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裁量权,但却缺乏统一尺度,对同类性质、相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易引起相对人的不满和反感,造成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很大。

(二)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或生活拮据导致执行难。一是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本来就较小。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甚至暴力抗法,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有的被执行人表现出一种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姿态,作为与申请执行人乃至案外主体进行博弈的筹码。法院虽对此类案件在强制执行时制定了较详细的执行预案,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予以详细考虑,做好执行力量的充分保障,但实际取得的效果仍不理想。二是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能力。如征缴社会抚养费案件,有的超生户本来生活就困难,再让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无力履行,客观上使执行陷入困境。

(三)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导致执行难。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影响面的不断扩大,进入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断增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任务日趋繁重。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大量民事纠纷进入诉讼,人民法院面临空前工作压力,经费短缺,人员不足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执行口统一管理,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力量也明显不足。

(四)司法环境影响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面临着行政机关干预的压力。有的行政机关为进行宣传或迎接检查,要求法院集中执行,或是延期、缓期执行;有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瑕疵,但如果法院因此全都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行政机关甚至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就会很大,认为现阶段全不受理、不执行会不利于行政工作的开展,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尤其是基层法院对一些诸如房屋拆迁、计划生育等敏感性强、涉及面广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难以裁定执行时,地方领导就会认为法院此举是不支持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原因,法院人、财、物权均受地方政府管控,有时明知行政行为有瑕疵也不得不执行。

二、解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行政机关就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准予执行,而后行政机关应协助法院做好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协助执行可采取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参与实施两种方式。对于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罚款类、征收社会扶养费类、有关收费类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院指导下负责实施执行;对于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对被执行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或构筑物类、对被执行人责令停产停业停学类、不动产没收类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院组织下参与实施执行。

(二)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和工作机制。如何积极稳妥地执行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既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执行,又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和工作机制是重要一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条件、立案受理条件、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引入调查询问程序和听证程序、先予执行制度,建立执行中的协调制度,完善结案方式,规定执行准予执行裁定的程序和对不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权利等都是当务之急。

(三)为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夯实内部保障、营造外部环境。法院应强化行政审判及非诉行政执行队伍建设和物质保障,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充足,装备优化。同时,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疏导,并大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利、有效地完成非诉行政执行工作。

(四)行政机关要规范自身行政行为。解决非诉行政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还要看行政机关能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还及时,从而使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坚实权威,使行政机关自身获取广泛公信,使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从源头上减轻非诉行政执行的重重压力。定期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邀请法院、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等参加,就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行政机关应改变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认识误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为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人力、物力支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努力降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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