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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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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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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05〕1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扶持、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遵循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形成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积极拓展担保业务,为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多元化投资,按照市场法则,整合担保资源;积极吸引有实力的担保机构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四、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运作的各类担保资金,按照特定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根据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政府委托运作的担保资金,确定合理放大倍数。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创新,推出有特色的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覆盖面。信用担保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担保业务水平。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对担保资金应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拟担保事项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建立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必要时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全额用于弥补营业亏损和担保赔付。

1、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在所得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4、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其它资金(包括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资金);

5、当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于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协调配合,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十一、受担保机构委托,其协作金融机构可将担保机构存入的保证金购买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

十二、为减轻企业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实行优惠利率。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十三、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收费行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1、担保机构可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的确定既应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担保费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2、依法设立并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方面评估、登记和公证服务时,应给予优惠待遇。按照泰发[2004]13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收取。

十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申请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1、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且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2、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担保资金规模的3倍。且为中小企业担保额占全部担保额60%以上。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经营业绩良好。

4、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关于建立泰州市担保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十五、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1、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发[2004]7号”文件规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用于充实担保资本金。

3、建立和完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及市(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代偿损失补贴。在确保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对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损失实行有限补偿。代偿损失的补偿金必须全部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代偿损失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在市、市(区)财政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专门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扶植资金。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新创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信用担保机构新增注册资本金,按注册资本金或新增注册资本金的4%给予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

十七、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积极开展担保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做出突出贡献的担保机构实行年度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协作,自律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开展活动应接受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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