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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土地资产经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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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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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经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区城市土地资产经营
  (一)明确经营范围。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的国有土地,人口已农转非和达到农转非条件的村集体土地。
  (二)实行集约管理,统盘经营。市规划控制区内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凡属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和工业用地等项目,均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经营项目开发建设,特别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收购、收回,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不得以联营联建、私下转让等方式搞黑市交易;凡以“腾笼换业”、“退二进三”等名义利用原工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一律停止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以旧村改造为名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统一征为国有,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供应土地。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设置前置条件、私下串通,影响土地的公开出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核算帐户,支出一律通过专用帐户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经营部门要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受地人必须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为确保土地出让收入重点向农村建设倾斜,提高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及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市区内土地纯收益分配,市政府与德城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五五分成;与德州经济开发区三七分成(市政府30%)。市政府统筹部分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对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工业用地招、拍、挂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区分不同类型予以妥善处理。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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