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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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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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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发(2005)13号

近郊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2004年12月24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房屋所有权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受理范围
历史遗留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至2002年6月30日建成,但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道路、排洪等的房屋。
2、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
3、房屋产权无异议。
4、建筑质量合格。
5、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对一般火灾隐患能按消防部门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完毕。
6、不在山崖、滑坡及危险区域的房屋。
(三)处理意见
1、1993年1月3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经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减半补缴相关费用,给予确权发证。
2、1993年1月3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下列情形办理:
①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经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免征土地出让金,其他相关费用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补缴,但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补缴,补缴完毕后给予确权发证。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房屋,经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按当时收费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补缴,补缴完毕后给予确权发证。
③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进行联建的房屋,凡向社会出售的,按前款执行。
3、1998年12月3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房屋,由规划部门酌情处罚后,按前条①、②、③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4、特殊问题的处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一些特殊情况,按下列情形办理:
①2002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联建、统建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人防、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按照联建协议直接向联建各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②享受“三家抬”政策的困难企业2002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自用住房,不再补缴相关费用。
③2002年6月30日以前,经核实原产权单位撤消、开发企业注销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持购房凭据、合同,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各相关部门按本意见规定审核办理。
④开发、建设单位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向社会出售的,一律补办商品房手续并缴纳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后,审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办理程序
产权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受理后广发给产权人(单位)“兰州市历史遗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报表”,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先行初审确认其房屋竣工时间后,由产权人(单位)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及规划手续,规划、土地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后,再依次到建设、消防、人防、质检部门逐一审查同意并盖章,最后房屋权属部门审查同意,集中补缴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逾期不办者不再享受本处理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将不再受理其他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六)加强管理
原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要对所设计、建设的房屋质量安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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