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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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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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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文[ 2007 ] 181号 2007-12-07 10:12:59



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本着依法行政,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现就市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统一以划拨方式办理变更登记,收取土地收益,不再逐一报市政府审批。
  二、涉及交易双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受理:房产变更申请由市房产局受理,审查相关材料。
  (二)房产变更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由市房产局直接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三)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缴纳土地收益,由市国土局以划拨方式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其他房屋(不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转让涉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二○○七年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规定,一律由市国土局负责受理、审查,向市政府报批。市政府审批后,市房产局、国土局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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