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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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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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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政府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国土资源城乡统管的重大措施;是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实现农村土地依法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做好当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整理等工作的必备条件和迫切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二、工作范围、目标和步骤
(一)工作范围。全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属本次登记范围)。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市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三)工作步骤。本次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实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审核、登记,要求在2007年基本完成,具体要求是:
2006年为资料、技术准备和权属调查阶段。2006年3月至8月,要求做好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成立、公告发布、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2006年9月至12月,要求基本完成权属核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分别完成一个建制镇的登记试点工作。
2007年为审核、登记阶段。2007年1月至6月,全面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2007年2月开始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审核、登记工作,至2007年10月要求基本完成。2007年11月至12月,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总结、验收。
三、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己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登记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卡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乡(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代管。
(四)不能证明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组、乡镇、街道)]农民集体”表示。
四、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市政府将成立嘉兴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农经、财政、规划建设、民政、水利、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成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认界等法律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审核登记等具体工作。同时,市政府将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国土资源工作的一项内容。
(二)制定方案,加快推进。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保证这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快推进。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的,要加快确权登记进度;对土地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或无法进行宗地勘界调查确权的,可暂缓确权登记。
(三)加强宣传,多方配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集体、个人的利益,更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为此,各县(市、区)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土地所有权单位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方法等,并通过电台、报纸,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理解、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农经、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四)落实经费,确保质量。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详细的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各级财政应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农民集体不再收取地籍调查费。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好专项经费。同时,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严格把好地籍调查关、登记程序关,确保“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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