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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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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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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据初步统计,市区有近100万平方米已售房屋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涉及到数万户家庭,因办理“两证”问题引起的纠纷和上访事件逐年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如何妥善处理好“两证”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为民办实事、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挂帅,主要领导亲自督促过问,成立强有力的工作专班,采取得力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力争在2007年基本解决办理“两证”的遗留问题。

二、处理“两证”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事实,分类处理。“两证”遗留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态度,客观对待。要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开发建设单位违规操作等不同原因,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根据分类,在满足居用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具体意见和措施,公正客观地进行处理。

(二)以人为本,简化程序。在处理遗留问题的过程中,要本着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指导思想,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降低成本,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税费征缴与办证分离。对拖欠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种税费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要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制定缴款计划,采取挂账的方式处理;对恶意逃避或缴纳主体不存在的,在保留追缴权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先完善相关手续,以便为购房人办理“两证”。

三、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与配合

在解决办理“两证”遗留问题工作中,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税务、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调与配合,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推诿。要抽调业务精干的工作人员,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集中办公,受理办证申请,切实解决好“两证”遗留问题。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市房产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房屋办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理范围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在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但是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房屋。

各县(市)处理“两证”遗留问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处理方式

(一)关于房屋开发建设主体已不存在的问题。因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关停、倒闭、撤销、破产或工商营业执照逾期不年检且无人主张企业权利的,由市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对不影响住用安全的,凭会审意见、购房合同、购房缴款凭据、契税征收证明等直接为买受人办理“两证”。房屋买受人购房尾款末付清的,设立专户代收,待项目清算后依法处理。

(二)关于用地手续不全的问题。1999年1月1日前建成,占用土地权属清楚的,可予确权发证;无相关手续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办理。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认定,并出具会审意见后办理。

(三)关于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的问题。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直接予以办理。1990年4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前建成的非临街房屋,只要该房屋不占压道路规划红线、公共绿地底线,不影响住用安全的,给予办理“两证”;临街的房屋,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会审意见后办理。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只要具有规划代用证、规划许可证副本、红线图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房产证,无任何规划手续的,须经规划部门会审同意并出具意见书后,再予以办理。

(四)关于房屋质量验收手续的问题。2000年1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有房屋竣工验收单、质量等级证明、施工验收单、档案合格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一的,可予办理。2000年1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凭竣工验收备案证予以办理;无此手续的,须经建设部门会审同意并出具意见书或经房屋安全鉴定后办理。有重大消防隐患的的房屋,须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整改合格后予以办理。

(五)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问题。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造成办证资料不全的,由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的,可提请相关机关暂停办理新的规划、用地、建设和开发资质年审等手续,并依法对其警告、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资质;也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变卖抵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相关部门应本着税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及时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出具会审意见,为房屋买受人确权发证。

(六)关于房屋查封或抵押的问题。已售房屋因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抵押,导致购房人无法办证的,由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已倒闭、破产不存在的,由房屋买受人凭法院的司法文书予以办理。

(七)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联建对外出售的房屋的办证问题。凡办证要件齐全的,权属来源清楚无纠纷的,由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办证要件不全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会审意见后酌情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由申请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方式如下:

1、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该单位负责集中申报。

2、企业单位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由破产清算组负责申报。

3、经核查产权单位撤消、开发企业注销的,可委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住户代表等)申报。

(二)初审。由房产管理部门先行受理,并发给“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产权登记申报表”,初审后进行分类处理,符合条件的直接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区分不同处理方式转入会审程序。

(三)会审。对转入会审程序的,由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根据会审意见,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缴费。根据会审意见,由申请人集中补缴有关税费或采取挂账方式处理。

(五)公示。对手续完备后拟确权发证的,通过媒体或公示栏分批分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六)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再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逾期不办不再享受本处理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停办未处理好“两证”遗留问题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年检、房屋销售、抵押贷款手续以及新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了妥善处理好办证遗留问题,加快办证速度,市政府决定成立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全市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由房产管理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根据工作安排,抽调专人,集中办公,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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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市委各部门,襄樊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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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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