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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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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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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办发[2005]33号
(2005-5-9)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 〔2003〕1号),现就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引导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加强担保行业自律,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担保组织为主,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三)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多元化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建立共防风险、配套服务、自主经营、良性发展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不断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改进担保服务,支持经济发展。
二、完善担保体系组织结构
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和“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综合考虑区域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已有担保机构户数、担保机构经营绩效、规范化水平等因素,本着“填补空白、促进适度竞争、发展规模经营”的原则,市、区县重点培育1—2家商业性担保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鼓励经济强镇、强村采取企业互保、联保、会员制等形式,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开展信用担保。市、区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建立专门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基金,可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运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严格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有确定的补充或补偿渠道;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各类担保机构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实行自主核算、自负盈亏。各地设立新的担保机构应向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三、规范担保机构市场运作
各类担保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城乡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担保机构有权要求被担保企业实施反担保措施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抵押资产,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机构应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担保期限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担保机构应不断研究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业务品种和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
四、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
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各方都应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企业应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废债务。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谋求双赢,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各种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倍左右。担保机构应把一定数额的资金托管在协作金融机构,以备清偿损失。经担保机构委托,协作金融机构可用托管资金购买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
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协作金融机构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给予担保企业一定优惠。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五、积极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对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六、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
市、区县要建立财政、经贸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推进机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信用担保组织的健康发展。财政局侧重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研究建立担任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资信评级制度,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经贸委侧重业务指导,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人民银行侧重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
逐步完善行业管理。在各区县成立担保机构的基础上,应尽快成立日照市担保协会,出台自律公约,建立和完善对担保机构的资质评定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信息服务、建立风险控制鼓励机制等。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测、分析、指导与协调,建立完善担保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实行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加强对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的监测与分析,指导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由人民银行汇总后抄送相关部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担保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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