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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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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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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对外招标。如需由招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业务的,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中介机构。
  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预审价进行公开招标,并以中标价为合同价和决算价。
  三、凡报名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经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应全部参加投标。
  四、凡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报名时必须按工程预算的15%缴交保证金。开标后,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其保证金予以返还。
  五、项目业主在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凡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建设不能按约定工期完成的,每超期一天,施工方按施工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
  六、项目业主在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5%存入县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使全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业主单位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否则,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八、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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