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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私货拍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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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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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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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罚没、放弃、过期货物(以下统称私货)的拍卖工作,加强海关与拍卖公司之间工作上的衔接和配合,遵照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廉治高效的原则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法没收或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走私货物,抵税款、罚款或抵货物等值价款的货物,无主、放弃、超期未报及误卸、溢卸货物及未结案需提前变卖的货物,均由海关委托政府指定的具有公物处理权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章 拍卖行为规则



第三条 参与拍卖的公司须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码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资格认定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交海关审查、备案,并报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审定、认可。

第四条 拍卖公司在与海关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应积极组织拍卖会。拍卖日期确定后须向海关提供拍卖目录,海关根据委托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拍卖。

第五条 拍卖公司在接受委托拍卖标的后应在3个月内拍卖处理完毕,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拍出的海关有权收回标的,并委托出据评估价次高的公司继续拍卖。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拍卖期限的,拍卖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

第六条 拍实公司于拍卖会后14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拍卖成交价格记录。

第七条 拍卖公司恶意竞价又申请调价或影响成交价低于原估价10%的、在委托标的拍卖成交后拖欠拍卖款项超过1个月的、未经海关授权不通过拍卖会私下处理委托标的的、故意伪报拍卖成交价格及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海关将视情暂停委托或终止合作。

第三章 拍卖保留价及受托方的确定



第八条 委托货物待处理前,海关统一组织拍卖公司对货物进行查看、检验,以便了解掌握货物数量、规格、状况。参与验货的拍卖公司须在验货的1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的市场价格调查情况、价格评估意见提交海关审核。

第九条 海关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和拍卖公司的价格评估意见、一周内确定委托拍卖货物的保留价格。

第十条 委托货物的拍卖权由出具评估价格最高的拍卖公司取得。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拍卖公司报价的,海关可直接指定拍卖公司拍卖。

第十一条 取得拍卖权的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拍卖处理完毕货物或未按保留价格成交,年度内达到3次的,暂停其参与竞价委托3次。

第四章 价格的调整



第十二条 如因市场、货物质量等原因拍卖未成交,受委托方应在拍卖会后7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事由或调价依据和幅度报海关。

第十三条 价格下浮10%以内的,由海关办理调价报批手续;价格下浮10%以上的,由海关聘请专业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再报批,所出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如果价格下浮后还不能成交,将货物退回,海关按评估部门出具的底价重新竞标、委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海关对委托的拍卖公司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季度末拍卖公司应向海关报送“委托拍卖情况反馈表”(见附表),每年1月31日前向海关提交“年审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委托拍卖标的是否有公告、是否符合拍卖法的规定。
  (二)对委托标的是否及时组织拍卖、拍卖标的上会率、标的成交率。
  (三)反馈拍卖成交价格、拍卖标的升值率情况。
  (四)是否按时结算返还拍卖成交款项。
  (五)拍卖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记录。
  年审结果海关向拍卖公司通报,并视其业绩优劣继续或终止合作。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作过破坏性实验的电器检测品,保税核销的零散余料、废料及易腐、易烂、易燃、易爆、易失效和特殊保存条件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拍卖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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