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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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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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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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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改造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生产,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型企业)拍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三条 被拍卖的企业,首先鼓励本企业职工全员全额购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或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和职工。
  第四条 凡出资购买企业的,应由拍卖工作委员会对其购买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拍卖范围

  第五条 凡小型企业均可拍卖。
  第六条 国营工业、商业等行业的亏损或微利小型企业可先行拍卖。
  第七条 对已实行承包和租赁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承包、租赁期满后拍卖;需提前拍卖的,应按法定程序中止合同后再行拍卖。


第三章 拍卖机构

  第八条 当地政府应建立小型企业拍卖工作委员会,由体制改革、计划经济、财政、税务、银行、审计、人事、劳动、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公证、房管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拍卖工作。
  第九条 拍卖工作委员会下设拍卖市场和底标审核工作小组。拍卖市场的具体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底标审核工作小组由被拍卖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被拍卖企业的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工作小组,会同拍卖市场具体负责拍卖工作的实施。


第四章 拍卖方法步骤

  第十条 企业拍卖时,首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合法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依据资产现值、经营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提出拍卖底价,经底标审核小组审核,报拍卖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被拍卖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可一并出售。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售的国有房产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须相应增加拍卖底价。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招标。买方可到拍卖市场报名投标,办理投标登记手续。然后由拍卖工作委员会组织并主持招标大会,卖方介绍被拍卖企业的情况,出示底价,经过投标者多轮叫价,确定拍卖价格。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资产、房产、土地转让手续。契约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办法及双方商定的其它事宜。


第五章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买方对被拍卖企业的干部、职工聘用的自主权和决定分配形式的自主权。
  第十五条 买方享有被拍卖企业资产的占用、使用、经营和依法处置权,并享有通过拍卖市场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买方原则上应一次付清购买金。一次付清有困难的,经卖方同意,并由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或以买方财产作抵押,可以分期付款。首次必须付买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欠交的部分应按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第十七条 买方聘用原企业职工的,可根据聘用职工的数量和年限免征一定数量和期限的所得税,用来作为职工社会劳动保险金。
  第十八条 买方如继续租用被拍卖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可重新办理手续,行业租金不高于原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拍卖后,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更换营业执照,并按其所有制形式实施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拍卖后的原场所,买方应按规定的用途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需改变用途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被拍卖企业的原债权债务,应随着拍卖转移给买方。未转移给买方的债权债务,应由被拍卖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索取和归还。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企业所得的收入,扣除企业财产帐面价值、拍卖期间发生的费用、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待业人员安置费后,连同国拨流动资金一并上交同级财政,除一部分用于解决企业拍卖后的遗留问题以外,由财政返还给原企业主管部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第六章 职工安排及待遇

  第二十三条 被拍卖企业的职工原则上随企业走,买方应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并按聘用职工多少,适当降低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 买方辞退被聘用的原企业职工时,应向劳动部门按比例补交拍卖时降低的部分价款。
  第二十五条 买方是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原企业被聘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待遇,按买方规定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聘到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经批准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
  第二十七条 企业拍卖时,符合离退休和退职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退休和退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拍卖企业的职工不愿随企业走或未被聘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排,也可以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 被拍卖企业的国家正式干部,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第三十条 买方聘用的被拍卖企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交纳退休统筹基金。被拍卖企业已退休职工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医疗费等劳保待遇,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被拍卖企业的职工转到私人企业后,其工资额不受现行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买方聘用的被拍卖企业的职工被辞退时,按待业处理,由劳动部门和劳务市场帮助重新就业。
  第三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或合伙购买企业的,视为私营企业,应在原单位办理退职手续,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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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企业拍卖期间,计划、物资、银行等部门对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所需要的物资、资金不得中断。被拍卖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加强治安保卫工作,认真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资产清理、底价制订工作,确保生产和经营正常进行。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拍卖后,有关部门应保留原企业的购销渠道。买方可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帐户。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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