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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约 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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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上午对上月起正式实施的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 《技术规定》)作进一步解读。

  据了解,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是便于当事人取得将来正式登记的优先权而进行的登记行为,其目的是为保护房地产权利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的买卖等物权转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行为,房地产登记以双方申请为原则,登记机构需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方能使房地产登记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但是,在登记实务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但因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无法配合,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申请。通俗地来说,这也即是市场中所普遍出现的 “跳价”行为,在房价持续上行过程中尤为普遍。

  新实施的 《技术规定》对准予预告登记的条件予以更为详细的规定。

  关于期房预告登记:

  购买期房申请预购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按约定单方申请的,申请人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非住宅期房申请转让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期房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当事人;

  预购人死亡的,应当由预购人的继承人和其他原申请人共同申请;

  预购人终止的,应当由该预购商品房的承受人和其他原申请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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