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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含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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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物权法领域理论研究的焦点,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涵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但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登记对抗主义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一系列弊端:如被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赋予登记对抗力的本意是为了弥补意思主义缺乏外部表征、有碍交易安全的弊端,然而其结果由于对抗力造成依意思表示已合法成立的一系列物权变动关系被推翻,反而阻碍了财产流通速度,不利于交易安全等。这些弊端,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是难以克服的。登记生效主义中,如果未登记即不生效;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登记依然生效。

  下面以抵押权为例,举个例子简单说下:假设对于A物的抵押,法律采登记生效主义,如果甲和乙两个抵押权人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那么两个抵押就都不成立,如果日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那么甲和乙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如果法律采登记对抗主义,如果甲和乙两个抵押权人也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那么两个抵押都是成立的,在清偿时具体的分配情况则依具体法律而定,但对于标的物是一定可以进行变价优先受偿的。这里就可以看出两种规定在债权人受偿时的不同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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