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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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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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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理解本条要首先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层次和性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分为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第二,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这是就同一层次法律而言。第三,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为了调整某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而专门制定的规范,若不优先适用,就失去了制定特别法的意义。习惯是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人们公认的行为准则。它被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注意适用规范的办法:

  (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法律没有规定,但法规有规定的,适用法规的规定。

  (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4)有效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裁判参考依据,但在法律文书中不得引用。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的,才可以适用“当地习惯”。

  如果找不到“当地习惯”或者不宜适用“当地习惯”,应当依据上一条四项原则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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