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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法制焦点: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被批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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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联合推出的2010年10月法制焦点回顾内容如下(以新闻发布时间先后为序):

■两高三部发文有力监督司法人员渎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的12种情形,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等。法院、公安、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等机关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涉嫌渎职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网络评论:
长期以来,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存在着缺乏强制效力的问题。此次由两高三部共同签发的规定,试图改变检察机关对司法渎职法律监督程序缺失、手段刚性不足的状态,既细化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也强化了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手段。5部门发布这个规定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廉洁司法。然而,用权力制约权力,已经成为我们促进廉洁司法多年以来的惯性思维。将社会民众监督纳入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最高法院全面推行司法巡查制度
在经过一年多试点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正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全面推行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制度。2009年3月起,最高法院开始试行司法巡查制度,通过巡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领导班子建设”、“司法队伍建设”、“司法业务”等。司法巡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网络评论:
党内巡查制度由来已久,而司法巡查制度是最高法院借鉴党内巡视制度的成功经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司法巡查的内容涵盖了以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的各项工作,为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为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客观的有效的看得见的保障。司法巡查的“反馈-落实-回访”机制保障了司法巡查的结果得以有效落实,为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内部推动力。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已被批捕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一案,已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0月16日晚9时许,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黑色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撞倒两名女生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后高喊:“我爸是李刚!”两名被撞女生中,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重伤者脱离危险转院治疗。

网络评论:
“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在大学校园醉驾肇事后发出的这句“豪语”,迅即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语。这不由得让人想起高衙内和薛蟠,也让社会再次关注所谓的“官二代”现象——通常指官员们的子女依仗父母的权力,或寻求资源特权(包括公务员入职作弊、商业垄断、信息垄断等),或仗势欺人、枉法横行。“官二代”现象随官僚政治而生灭,而官僚政治不可能自行消灭。历史的变迁未必有什么规律,一切有赖于人们的努力。在可预见的未来,以私权和各类社会自治互助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之健康成长,或许是出路所在。

■27户业主起诉长沙市政府拆迁违法获胜
2009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拟将岳麓山风景区中的凤凰山庄拆除,并发出了“土地收回令”。2009年8月,27户业主决定起诉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法律,终于在2010年3月拿到胜诉判决,成为国内不多见的个案。

网络评论:
公民物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和博弈由来已久,即使是在有了物权法这道“护身符”的语境下,境况也未见本质的改善。长期以来,公共部门扛着“公共利益”这杆大旗,放任着自己的逐利冲动,强悍地挤占公民的私权空间。在凤凰山庄案中,“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提质改造”两个名号,就让凤凰山庄33户居民的房屋面临拆迁之困。其实,准备拆房兴建的那个“大学生生活服务区”,“公共利益”的成色多还是赢利性大,恐怕是不难看出的。况且,即便真是为了公共利益,那33户居民也是“公共”的一部分,怎么能规划摇身一变,就把他们扫地出门呢?但这种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偏偏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了。正此,凤凰山庄的此次胜诉就成了意外的惊喜,是物权压倒公共利益的一次重大胜利。

■社会保险法历时三年终获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

网络评论: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由改革试验阶段步入定型、稳定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是,在欢呼这部法律出台的同时,还应当强化普法宣传,让每个劳动者和相关利益主体尽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懂得怎样履行义务和维护并享受权利。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为社会保险法的全面实施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最后是严格执法,只有如此,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才能得到贯彻,立法初衷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凤凰少女坠楼案一审判决
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page]

网络评论:
  纠结了公众一个多月的湖南凤凰女坠楼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法院一审做出两人死缓、三人被判十年以上的重刑,量刑是适当的,没有之前公众担心的“畸轻”判决。但是,舆论对于凤凰坠楼女案的关注,不止于同情死者的遭遇,愤恨凶手的禽兽行为,更被本案中当地政府的一再遮掩所激怒。案子虽然已经判决,但公众依然有权知道,那个罪恶的下午以及后来到底发生了什么。否则,这些疑云将严重腐蚀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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