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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卖不合格水管被处罚 供货商被判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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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某因出售的UPVC饮用水管存在质量问题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庞某随后向法院起诉供货商江苏省江阴市某塑胶公司要求赔偿。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2008年下半年,庞某从江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了UPVC饮用水管。2010年5月,广德县某蔬菜公司在庞某处购买了9900元的该水管,安装使用发现出现质量问题,便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对该产品抽样,并送国家排灌及节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该批水管为不合格产品。由于在工商部门调查过程中,庞某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的进货单据,仅承认销售水管给蔬菜公司的违法事实,最终工商部门对庞某处以最高限额(3倍以下)的罚款29700元。2010年10月,庞某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将江阴市某塑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在被告处购买的UPVC饮用水管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而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该损失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而庞某在工商部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的进货单据,致使工商部门对其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扩大了损失,对该损失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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