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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签健康保证书就拒绝参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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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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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老年消费者安先生夫妇报名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特价10日游。但合同签订后该旅行社工作人员提出安先生夫妇其中一人超过了65岁需要写一个保证书,表示本人身体健康自愿参加该旅行社旅游,如因健康原因发生一切后果均由自己负责与春秋旅行社无关。如果不签健康保证书则不允许参加此次旅游。无奈之下,安先生签下保证书,但同时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是旅行社在推卸责任,多次要求旅行社给予说法。而旅行社拒绝安先生的要求并擅自宣布安先生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拒绝安先生参加此次特价旅游。安先生只好求助消保委予以解决,要求该旅行社取消保证书的规定,做出书面道歉并赔偿违约金。

  调解结果:

  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第六条 组团社有权利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由此看出,尽管依据规定,组团社根据健康状况对旅游者有选择权,但不能以签订健康保证书作为参团的条件。本案中,从保证书的内容看旅行社有擅自免除责任的嫌疑。且在消费者要求讨个说法时,旅行社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消费者做出合理解释以化解矛盾,而是擅自宣布合同无效,更激化了矛盾,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经协调,对此,该旅行社愿意补偿安先生200元。安先生表示同意。

  消费提示:

  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前让游客知悉旅游行业相关规定,并在游客同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旅游合同,而不应以单方规定逼迫游客,如单方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旅游消费者应从理性的角度看待旅游行业和旅游经营者相关规定,如对规定有疑问且与旅游经营者沟通无果时请向相关行政部门作咨询,切忌采取过激行为以避免产生麻烦进而影响了之后的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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