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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不符合要求消费者获赔十倍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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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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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潘小姐在龙湾灵昆某农副食品公司花了130元购买了2盒某牌粉干和素面,拿回家后仔细查看外包装,发现粉干为永嘉县枫林镇新坊村生产,而素面则是永嘉县岩头镇张大屋村生产,两个不同的生产地址竟然均使用同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QS质量安全”许可,属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于是潘小姐向龙湾消保委瑶溪分会投诉此事,并要求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以一赔十的比例予以赔偿。

瑶溪所接到投诉,联合分局消保科、区消保委对该农副食品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向该店负责人了解了此项事情,该负责人表示,公司的本身是为了推广发展我市的农业经济,由于农民不懂得推销自身的农产品,常常滞销卖不出去,他们公司的产品全部是从各地的农民手里收购而来,然后组织统一包装再出售的,由于农民是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所以他们统一使用了本公司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也属于自身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国家外包装要求了解的不深,因而导致了本次投诉的产生。

分局消保科科长认为,该公司的卫生许可证为经销商的卫生许可与生产产地不符,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后经消保委、消保科调解,该农副食品公司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意依法赔偿10倍价值的货款1300元,并退还消费者130元的货款,共计1430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回去一定好好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新政策,以后绝不犯此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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