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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商品也应保证质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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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克拉玛依白碱滩区三环未来电器商行购买CD机一部,当时商家告知李先生此CD机系老款,并只此一部,愿以200元的价格处理给他。李先生感觉价格比较便宜,便买了下来。但拿回家后却发现无法充电,机子也就无法使用,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处理商品为由不予退货。无奈,李先生投诉到白碱滩区消协请求帮助。

  消协人员随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查了解,商家承认了此CD机充电模块存在质量问题,出售时也未向消费者明示这一事实。消协认为,商家将无法使用的CD机降价处理给消费者,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也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之规定。因此,消协人员对商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商家也自知理亏,很快给李先生退还了购机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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