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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友唯一合影被摄影厅丢失 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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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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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钟萍的男友于2003年12月应征入伍,因钟萍与男友感情非常深厚,钟萍在送男友离家时,两人到县城“丽人”摄影厅拍了一张合影照。想不到,这竟是她们永别的纪念。钟萍的男友入伍后不到一年,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光荣牺牲。而当钟萍执摄影单据去“丽人”摄影厅取照片时,发现该摄影厅已将他们的合影照片及底片全部丢失。钟萍世界上唯一爱着的人已离她而去,唯一的合影照片又被丢失,这使她十分悲痛,钟萍认为使她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她决定追究“丽人”摄影厅的责任。请问:钟萍是否有权要求摄影厅赔偿她因丢失照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从上述案例来看,钟萍执摄影单据去取照片,这说明钟萍与“丽人”摄影厅之间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照片加工制作的法律关系,而“丽人”摄影厅因自身工作的不负责任,将钟萍与男友的合影照片及底片全部丢失。这显然给钟萍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理应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法》第44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钟萍与男友感情深厚,但意外事情发生,夺去了其男友的生命,而唯一的合影又被摄影厅丢失,这无疑给钟萍的精神带来巨大痛苦,所以钟萍理所当然有理由要求其负责精神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钟萍可根据其自身情况,再根据摄影厅的过错及经济条件提出一定数额,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到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除作精神赔偿外,钟萍与男友照像所花款项,也由摄影厅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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