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婚礼录像漏镜头精神赔偿14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4 03:23
人浏览
案例:

  2004年11月27日是杨女士和刘先生大喜的日子,一大早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在为一双新人的结婚庆典忙碌着。上午8时,新郎按照约定准时的来到了新娘的家中,一番忙碌后,按照当地的结婚习俗,录像师便开始照像、录像一条龙服务,拜别女方的父母及家人,新郎兴高采烈的把新娘娶进门。喜庆的一天在忙碌中不觉而过。第二天,一对新人在新房中看结婚录像,发现在女方家中拜父母时的镜头竟然没有新娘的父母,杨女士不觉忧从中来,我父母都健在,而且昨天也录像了,为什么没有我父母?这时新郎急忙安慰新娘,等忙过这一段,我们找地方讨个说法。于是12月6时,杨女士和刘先生便来到了文登市消费者协会,向消协工作人员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录像带,经现场播放确实没有女方父母。

  听了杨女士的述说,市消费者协会约来了某婚纱影楼的负责人,说明了事情的经过,该影楼的负责人对此不辩驳,但也不表态,自言自语道:也不知怎么搞的,当时确实是为女方父母录像了,对于这一点杨女士也承认,消协认为,不管怎么说,现在所放的录像没有女方父母,这是事实,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影楼应适当给予赔偿,杨女士提出5000元的精神赔偿,影楼的负责人不答应,经消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当面向杨女士赔礼道谦;2、当场付给杨女士精神损失费1000元;3、作为补偿录像价值400元(有协议)。对此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案例中由于其服务的特殊性,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可追偿,无法弥补,消费者提出精神赔偿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文登消协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调解,赔偿了消费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消费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精神安慰。

  这个案例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当前社会发展时期,大多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变化,消费者所要求的消费要求大大提高,消费质量明显上升。遇有侵权行为时,更多的消费者不再害怕麻烦,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积极依靠各有关部门进行维权行动。对于经营者,尤其是从事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来说,不能只注重各项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忽略了服务的质量。所以说,经营者一方面要转变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切实将服务贯穿到自己的业务经营之中;另一方面落实经营当中的各项承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签定服务合同时,要认真仔细地审阅合同、协议的各项条款,对缺乏依据,或自己感到不妥的,要及时提出,进行更改。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