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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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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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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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