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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该为安全隐患买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4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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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消费者刘先生到克市某火锅店订餐,在店内误撞到玻璃墙上,脖子、手臂等部位多处受伤。因玻璃墙上未贴任何提醒顾客注意的警示标志,刘先生认为自己被撞伤,火锅店应负责任,他当即向该店提出赔偿要求,但该店始终认为无过错,拒绝了刘先生的赔偿要求。4月11日,刘先生向克拉玛依区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认为火锅店的玻璃墙确实容易使顾客忽视,若不做明确警示,很容易发生问题,这显然是安全隐患,由此而引发的不良后果,店家必须负责。经消协人员多次向店主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终于使店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经调解,该火锅店为刘先生赔偿医药费1350元、误工费5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000元的损失费。

  (新疆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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