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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阳农村信用社多名储户千万存款莫名消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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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2015万元存款在农信社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坐在中国xx报记者对面,在山东xx做钢材生意的孙xx先生无奈地说,“事情发生快一年了,直到现在仍然没能给我一个说法。”

  据孙先生介绍,2008年8月5日,他发现自己在xx市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tt信用社的账户3天被转走了2350万元,分别是:2008年7月30日,转取1000万元;2008年7月31日,分4次分别转取200万元、 300万、50万、50万元;2008年8月4日,分两次转取350万元和400万元。而这一切都是在孙先生不在场并且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发生的。后经孙先生交涉,tt信用社仅归还了335万元,但是其余存款2015万元至今拒不支付。

  多次催要未果后,孙xx于2008年9月16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没想到的是,此案审理出现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变化。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根据孙先生申请冻结了tt信用社在xx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1749万元。并定于2008年10月30日上午8:50开庭审理此案。但是,10月30日当天,xx中院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庭后告知案件暂不进行审理。2008年11月17日,xx中院在没有依法释明具体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仅以“因本案出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直到今天,此案尚未进行审理。

  据记者了解,和孙先生有相同经历的不止他一人。王先生表示,他的两千多万元存款也被信用社转走,“我的存款同样是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被私自转走。这一年来,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我们的生意受到严重的影响,但是直到现在仍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另一位受害者韩先生的遭遇与前两位不同。据他介绍,tt信用社前主任胡xx(被停职)以信用社的名义向他借钱1910万元,并在欠条上加盖信用社的公章,此笔款项后来也不知去向,直到现在也没有人给他任何官方的答复。

  一提起此事,孙先生就感到非常委屈,“当初信用社主任胡xx多次请求我们存入大额资金,承诺高息。我正是看中和相信了农信社有信用,才把钱存到了该银行。没想到该银行的信用却出现了问题。信用社不应该在我本人不在场,没有经我授权,没有本人密码的情况下转走如此巨额存款。而且我本人也不知道存款转走的去向。我认为,此案的性质并不复杂,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保护储户资金的安全是其法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出现侵害储户的事件后,应该积极地进行处理,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毫不迟延地支付存款,那本来就是储户的血汗钱。”

  记者在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访了主任李xx。李主任表示,涉嫌违规操作的tt信用社原主任胡xx已经被停职,正在接受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的调查,“我是在事发之后上任的,对以前发生的事情不是很了解。”

  李主任坦陈,信用社“此前的管理肯定存在漏洞。现在,此案已经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对于此事的责任界定,需等调查结果出来,才能给予答复”。

  李主任还表示,此案可能涉及三四户,上千万的金额,“具体的情况,最终只能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定。”

  孙先生多次要求信用社出具当时的取款记录,但是信用社以此案正在调查为由一直拒绝提供。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案背后或许存在信用社违规操作的“重大隐情”。

  据涉案受害人介绍,之所以将如此巨额资金存入或者借给tt信用社,是因为tt信用社存在违规“高息揽储”的事实。“案发前,农信社的存款压力很大,原主任胡xx多次请求我们存入大额资金,承诺高息。我们之所以能够相信他,也正是看中了信用社的牌子,才将钱存入信用社。但是,信用社违规,不能让储户买单。我们存入的钱款,信用社应该归还。我认为,这不是胡xx个人行为,信用社应该负全部责任,归还储户存款。”张先生表示。

  胡xx被公安机关调查之后,王先生和韩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不予立案,“法院给的理由是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后审理民事案件——记者注)。等此事调查结果水落石出之后,才能给予答复。”韩先生说。

  “如果信用社认为其对原告的储蓄存款支付了高额利息,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当事人返还,而不是简单地借其工作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为由拖延解决问题,拒绝兑付原告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孙先生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高xx律师认为,“根据基本的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在存款活动中,存款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款项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合同即告成立。孙先生款项是交付给信用社的,款项一经存入设在信用社处的账户,双方存款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至于此后信用社对原告账户中的款项如何处置,或信用社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均不影响原告与信用社之间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效力。即使信用社存在高息揽储行为,那也仅仅是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无效,孙先生与信用社之间的存款关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应当依法兑付孙先生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很显然,该案件就是一般的存款纠纷,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该案孙先生以存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对该案存款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兑付存款做出裁判。”

  记者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法院相关人员没有接受采访。

  一年来,孙先生一直奔波于法院和信用社之间,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官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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