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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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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近正在修改,草案建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时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此次修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说,草案二审稿主要从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在初次审议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应明确有关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将鲜活易腐商品,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列为“除外”的情况;将“七日内”明确为“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将“价款”表述明确为“商品价款”。

  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对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将一审稿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对于经营者掺杂、掺假、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了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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