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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 开启消费维权新时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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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3年通过到2013年修订,这20年间,中国经济不断迅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通过修订来跟随经济发展的速度。新消法将会促进消费者维权

  2013年10月25日,又一个值得亿万中国消费者铭记的日子。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专门法的成功修改,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

  这是《消法》颁布20年来的第一次大修。

  20年弹指一挥间。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9项权利,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

  20年来,伴随着《消法》的实施,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维权能力明显提升。从明星式的打假行动到普遍的自觉维权行动,从产品质量投诉到服务质量追究,从请求物质损失赔偿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学会运用手中的“上帝之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年来,伴随着《消法》的实施,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重要社会责任已成社会共识,越来越多的企业凭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

  20年来,伴随着《消法》的实施,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协及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越来越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消费维权力量不断发展壮大。

  20年来,伴随着《消法》的实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日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武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产品和服务、新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模式层出不穷,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紧迫的实践业已表明,20年前颁布的《消法》已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保护的新需求与新期待。法律调整范围不明确、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太过滞后、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过于原则、格式条款缺乏有效规制、惩罚性赔偿力度较弱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消法》在实施过程未能发挥应有的威力,社会各界修法呼声日益高涨。经过充分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适时修改出台新《消法》,这既是法律与时俱进的直接表现,也是对民意焦点积极而有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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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法过程中特别注意了对4个问题的把握,一是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认真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经验,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并尽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三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并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四是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强化有关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责,减少、预防消费纠纷。

  在上述理念支撑之下,新修改的《消法》着重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责任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填补了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多项法律空白。

  当前,消费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消费增长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消费变化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结构变化的主要依据。新《消法》的颁布,从短期来看,一定会大大激发消费者的维权热情,提升消费者的维权信心,促使经营者更加注重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提高,从而使消费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从长远来说,将有效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助推消费结构升级,进而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助推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从而对整个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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