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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伤人厂方退车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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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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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岱山县消费者委员会调解下,因使用电瓶车造成伤害的消费者费某终于得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5月15日,岱山县东沙镇的消费者费某驾驶某牌电瓶车时,突然发生车头断裂事故而摔倒在地,致使右膝及右肩受伤。在厂方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诊治,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费某于7月7日到县消委投诉,希望在消委调解下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接诉后,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厂方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费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在调解中消委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4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赔偿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反复作双方的思想工作,着力缩小分歧。7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厂方在已前期支付838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8000元(该赔偿金额包括电瓶车的发票价格,费某自行支付的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二、已损坏的电瓶车退给厂方。次日在消委办公室厂方把全部赔偿款交付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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