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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前叉断裂致消费者身体严重伤害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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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6日,成都消费者汪戈杰向省消委投诉反映:元旦节那天上午11点30分左右,我骑一辆“七星”牌彩色自行车前往望江宾馆办事,在路径九眼桥劳动力市场时,自行车前叉颈部突然断裂,人当即一下载倒在地,顿时鲜血起直流,口腔内门牙撞掉一颗,撞缺三颗。被过往的司机立即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检查、照片、治疗、装冠等手术,先后花掉2000余元。对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害后果,我要求出售该自行车的成都申达自行车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受理此投诉后,省消委查实出事的自行车系消费者2001年3月12日所购,使用仅半年多就发生致消费者身体严格伤害的情况,与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因生产厂家已不复存在,故应由销售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02年4月28日,省消委依照《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调解,由成都市申达自行车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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