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投诉纠纷怎么办?汽车消费投诉热点集中表现在汽车质量问题严重、商家违约情况普遍、售后服务滞后等方面,面对购车侵权,维权难是消费者都头疼的地方。许多消费者购车时,过于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签订《汽车购销合同》时,未将其宣传的优惠事项逐项列在合同中,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权益,或者混淆某些法律概念,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汽车消费维权知识详细介绍。
一、汽车消费投诉维权难的原因
首要原因是汽车行业相关标准缺失,商家违约情况普遍、售后服务滞后,“从我国相应标准制订情况看,标准覆盖率低,或者说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环境差,缺乏系统的汽车技术标准与规范。
其次,我国民法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然而,汽车产品技术复杂,从购买到售后等一系列环节中,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信息严重不对称,一旦出现纠纷,责任难以界定。然而,理清责任,则需进行检测、鉴定,而高昂的检测、鉴定费用及时间成本等往往让消费者望而却步。
二、两大消费纠纷维权解析
(一)“订金”与“定金”纠纷
生活中,汽车经销商要么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要么与消费者签订由经销商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合同中存在大量的霸王条款,其中包括定金和订金的问题。
法律规定:订金可退,定金不退
合同如果约定的是“订金”,且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无权主张双倍返还“订金”,但消费者可以主张经销商的相应违约责任;若消费者违约,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返还“订金”,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订金”,且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则要执行“定金罚则”,即消费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所交“定金”;经销商违约,则向消费者双倍返还。
涉评条款中的“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那么在消费者违约时,“订金”是可以主张退回的,当然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经销商规定不予退还当属无效。
(二)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平等
购车合同中,面对合同违约,买方和卖方却需要承担不对等的责任。购车中消费者的弱势效应凸显,往往容易被牵着鼻子走。有的销售合同中,对消费者违约时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而对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交车的违约行为只字不提,更未涉及到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但在实际中,由于销售商逾期交车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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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违背民事对等原则
针对上述的合同约定的不平等条款,违背了民事对等原则。具体来说是消费者一方违约,将承担丧失全部订金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一方违约,只需无息退还订金,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违背民事通则规定的对等原则。
对于这种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条款不仅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因此,该涉评条款应属无效。
三、购车合同应该怎么签
一是应明确所购车型、价格、购买日期、提车日期、质量责任、“三包”期限、“三包”详细内容等具体条款;
二是要完善售后服务条款,要写明质保周期,首保是否免费、首保里程多少;小保养、大保养费用如何计算等;
三是明确解决纠纷的途径,书面协议应明晰双方权责,不能泛泛而谈,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难解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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