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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暗示疗效可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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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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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9月1日施行。业界指出,新版《规定》有两点最受关注,一是要求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二是把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的管理范畴。专家认为,《规定》要求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内容,将对部分化妆品企业的虚假宣传等不规范行为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
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
《规定》第12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对此,全国化妆品质量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长齐昆鹏表示:“之前国家并没有要求化妆品标识需要全成分标注,因此这一条规定应该是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意味着化妆品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之前的产品包装进行重新调整。”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阎世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全成分标注有很多好处,“其实很早之前业内专家就提出化妆品要实行全成本标注,现在终于正式实施了。”她认为,实行全成分标注首先是更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管理,以打击部分化妆品企业吹嘘成分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其次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让消费者清楚化妆品含有的成分,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出现过敏或不适的现象,相关部门便可以对照成分表,调查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都实施了全成分标注,而且对于全成分标注的相关规定也非常明确。
口腔护理用品列入化妆品进行管理
与卫生部之前两次征求意见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不同的是,新《规定》把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列入了化妆品范畴。
《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牙线、漱口水等口腔护理用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行列。
据悉,《规定》填补了口腔护理用品管理空白。业内人士认为,以往如牙膏、牙刷、牙线等口腔护理用品归属较为模糊,企业只要申请了营业执照就可生产销售此类产品,这给口腔护理用品的质量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带来不少隐患。而《规定》的出台正式把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被纳入化妆品管理领域,填补了此类产品管理上的空白,这对于整顿市场,尤其是保护品牌有很大作用。
口腔护理产品宣传将得到规范
消炎、杀菌、去痘等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今后将禁止出现在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标识上。《规定》第16条要求,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等内容。
此前,口腔护理产品尤其是部分牙膏的宣传或多或少的存在问题,如包括一些知名牙膏在内的众多牙膏,在其包装上将所谓的作用列举出来,包括增白、除菌、防止蛀牙等等,一些产品更是表示可以治疗牙周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还有一些知名牙膏的宣传内容中,对于产品成分的作用介绍图文较为明显,对牙膏成分与牙膏本身的作用未加以区分说明,这容易造成个别消费者将成分与产品具有的功效相混淆,并产生错误的认识。
阎世翔表示,根据相关要求,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因此,《规定》实施后,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打擦边球宣传医疗效果的虚假宣传行为有望得到有效控制。
明年10月1日前化妆品原包装标识仍可使用
    本报讯(记者孟 刚)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规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7年8月27日就出台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并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考虑到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规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通知要求,自2009年10月1日起,质检部门将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依法查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执法查处期从今年9月1日推迟到明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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