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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住店受到伤害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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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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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消费者王岩蓉2002年7月19日向省消委投诉称:“5.1旅游黄金周期间,我与爱人赴四川旅游,5月4日入住××宾馆,5月5日晚11时左右,我在卫生间洗澡时滑倒在澡盆内,当是就不能动弹,我爱人随后把我扶回卧室,当即叫来当夜值班的女服务员,告知我滑倒伤势情况,即随又通知了宾馆总值班负责人,前来的该负责人见我伤情很重,马上拿来云南白药进行了简单处理。

  5月6日上午,由我爱人护送我到成都骨科医院诊治,经照片结果为后背9、10、11肋骨骨折,需住院治疗。因我是外省人,在成都住院治疗不方便,便要求医院作了包扎处理后,7日回到贵阳住院治疗,虽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但伤势仍需继续治疗,我要求宾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接到此投诉后,省消委经调查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十八、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宾馆方面向消费者王岩蓉一次性赔偿住院治疗、护理、营养、再医等费用计人民币2500元,并负责通过邮局汇寄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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