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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费者超市购物被强行搜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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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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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0日,成都消费者叶娟向省消费投诉:“5月3日下午4:30许,我与穿着朴素的乡下亲戚徐彩珍、邵红英三人一起到芳邻超市大升店去买东西时。5点左右,我们付完款离开收银台,正要走出大门口,突然被两个保安恶狠狠地把我们拄住,开口就问:“你们是给钱没有!”,徐彩珍说:“给了钱了,你看嘛,发票在这里。”但保安看完收银条后,还是将我们拉回有台处,徐彩珍告诉保安:“就那位小姐收的钱”收银员点头承认已收了钱,但他们未经我们同意,还是把我们买的东西全部从购物袋中气汹汹地翻了出来,逐一查看,当确认与购物凭证相同后,保安竟没有说句“对不起”,也未告诉我们是否可以走了的情况下,他们却自己先走了,不少顾客和超市工作人员都目睹了这一幕,我们当时越想越不对头:他们听我们是乡下口音,另外二人穿着又特别土气,难怪当着那么多人的面,要翻我们的包,是把我们当小偷了。事实证明,是超市收银员收了钱,而又忘给已付款的商品消磁所致。我们要求他们给个说法,并摆出三点要求:一是赔礼道歉;二是将内部处理结果告诉我们;三是赔偿精神损失。但事后经过多次交涉未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委经过调查和调解,认定消费者所投诉反映的事实属实,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经营者端正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义务,根据《消法》第十一条、四十三条的规定,由芳邻超市赔偿三位消费者精神损失费计人员币12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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