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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环境不安全致人伤害应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5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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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5日,消费者与家人在一家名为“景庭食汇兰”的酒店用餐,因店内地面有水渍导致消费者的父亲(老人)滑倒,事发后,酒店派员陪同受伤者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胸骨断裂6根,消费者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问题与店家发生了争议。消费者随即向消保委提出诉求,要求经营者作出合理赔偿。
闸北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当即与该店取得联系,并对此作了认真仔细的调查。经过几次调解,店方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受伤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本案中,消费者所主张的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保障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酒店在为消费者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对消费者因此受到损伤产生的必要费用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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