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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新手机“三包”重开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6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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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手机使用了10个月出现故障,经三次修理未果,商家同意为其更换新手机,但被告知“三包期”要从原购机日期算起。对此,消费者怎么也想不通,与销售协商不成,后到消保委投诉,在消保委的帮助下,问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德清县新市镇消费者林某,10个月前在镇上一家手机专卖店,化了800多元钱买了一部手机,后因同一部位发生三次性能故障,当第三次发生故障修理后,商家告知已无法修理,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部新手机,但是手机“三包”期限要从原购机日期算起,就是说,更换的新手机“三包期”,只有2个月,而不是一年。

“消费者的手机使用了将近一年了,按照0.5%的折旧率,早已不值钱。我为他更换手机,已受损失,再重新实行‘三包’,那我不就亏大了”。商家向调解人员诉苦道。

消费者有理不让人:“故障的手机修不好,是你商家的事,我只要原来的手机修理好,能正常使用。你给我更换了新手机,我还不满意呢。我已经不相信原有手机的质量,要求更换其它品牌的手机”。

调解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手机“三包”规定,更换手机必须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日期,这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更换其它品牌手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商家没有同一型号款式的手机,双方可以协商退货或更换其它品牌手机。经过调解,商家与消费最终同意更换一部同一型号款式手机,“三包期”为更换之日起的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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