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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何时才能便捷高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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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家住宝钢的消费者刘老先生投诉,反映其在1999年8月购买了一份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费每年620元。合同约定期间若投保人出现重大疾病,就不需要再支付保费,并可以获得理赔款10000元,同时终止合同。最近刘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癌,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不料对方却以其年轻时患过乙肝为由要求刘先生追加支付保费每年120元。无奈之下刘先生只有“补缴”了9年共1080元的保费才获得了赔偿款。
调解结果:
刘先生是否应该支付这1080元的保险费用呢?宝山区消保委调解人员在查看刘先生的保险合同后,发现涉及投保人身体状况的只有“十年内是否得过重大疾病”一条,刘先生患乙肝距购买保险之日已有20余年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借口要求追加保费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经过区消保委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退回1080元保费,刘先生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投诉就此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消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约定是经营者的首项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点评:
“理赔困难”一直是消费者购买保险时的一块心病,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既痛快且效率高,可自己要求正当理赔时却一拖再拖,有的甚至找出各种理由拒赔。区消保委认为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时应当将险种的真实情况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让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赔及免赔条款有所了解。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提供相应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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