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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生长不良揪心 现场维权农户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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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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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种苗生长不良揪心现场维权农户称心【案情简介】2011年3月16日上午,合江县榕山镇符阳村村民代表到榕山镇符阳村消费投诉站投诉榕山镇农药经营者郑某,称该村部分农户大篷种植的空心菜(地方俗称藤藤菜)较大面积种苗因施用了郑某销售的农药后生长不良,植株变

案例 种苗生长不良揪心 现场维权农户称心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6日上午,合江县榕山镇符阳村村民代表到榕山镇符阳村消费投诉站投诉榕山镇农药经营者郑某,称该村部分农户大篷种植的空心菜(地方俗称藤藤菜)较大面积种苗因施用了郑某销售的农药后生长不良,植株变矮,不能按时出苗售卖,影响了正常生产。随后,该站及时将受理的情况上报到榕山镇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榕山镇消委分会接获投诉后,立即通知经营者郑某进行调查了解,并对经营者销售的三类农药的质量检验鉴定报告书进行了审查,随后与经营者一道冒雨赶赴种植现场。通过现场调查,此次施用农药的农户涉及到了符阳村2、4、9、19、13社19户大蓬,面积达20.7亩,这些大蓬内的藤菜种苗发生疑似药害症状,所施农药均在经营者郑某处购买并于3月初以三种农药混用的办法,通过叶面喷雾使用了“碧护”(激素类)、“爱苗”(杀菌剂)、吡虫啉(杀虫剂)一次。而施用了三种农药的藤菜种苗一团一团的发黄、出叶不整齐、高矮不均匀,叶色深绿,在同一蓬内都分布不均、呈团状(约1平方米以下),其中特别矮的苗子下部分叶片发黄,而且叶面上散布有较密集点状褐斑,但斑上无病症出现。

在现场,榕山镇消委会工作员又将未施用过三种农药的种苗进行对比,未施过三种农药的藤菜种苗生长正常、并已掐卖了2次菜尖种苗。

3月18日,榕山消委会联系了成员单位——榕山镇农技站,并在县植保站的支持下对该批藤菜种苗进行了技术鉴定,通过勘查,诊断为:“符阳村2、4、9、19、13社19户大蓬打过碧护、爱苗、吡虫啉混用的藤菜种苗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药害,对藤菜有抑制作用,但通过一段时间后,藤菜会恢复正常生长,同时认定农药质量无问题”。为此,榕山消委会工作人员又分别找了农户代表进行了解,发现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因经营者没有详细介绍清楚农药的使用方法,而将农药兑水的比例搞错,将原本一包农药配10升水施一亩地的标准擅自改为两包农药配10升水、或一包农药配5升水,这样就造成了种苗承受不了大剂量农药,使藤菜种苗一团一团的发黄、出叶不整齐、高矮不均匀,叶色深绿,生长缓慢的结果,从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事情清楚后,3月29日上午,合江县榕山消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现场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在榕山镇消委会仔细分析了事故产生的原由后,经营者郑某态度端正,承认了自己在使用农药上向种苗农户宣传有误,从而造成了农户的经济损失,恳请村民代表的谅解。最终就经济补偿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1、对种苗农药药害严重的8.9亩按每亩500元标准补偿;

2、对种苗农药药害一般的11.8亩按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

郑某一次性补偿苗农的经济损失共计7980元。

【案件评析】[page]

销售商未尽告知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服务。”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出售农药时负有“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服务”的义务,销售商未尽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承担农户的经济损失。(王晓娟陈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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