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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过期食品赔款又被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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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先生在洞头某大型超市举行伊利原味味浓酸奶“买一送一”促销活动中花10.4元购买一箱伊利原味味浓酸奶获赠一箱伊利原味味浓酸奶,回家食用一盒后发现超市赠送的伊利原味味浓酸奶已经过期,恰巧自己食用的是过期酸奶。向超市交涉,超市以过期商品属赠品为由不予赔偿,消费者黄先生转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超市举行的各种买赠促销活动,其实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这种“赠与”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赠品依法承担责任。经过批评教育,超市主动以消费者购买时价格的10倍赔付给消费者,先生表示认同,最终获赔104元。

工商部门还依《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超市做出3倍销售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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