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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到问题地板,消协依法委托鉴定,消费者退货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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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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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居住条件的改善,木质地板已在居室装修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海宁消费者沈先生满心欢喜地准备为自己的新居装饰一番,于是在2008年3月向海宁某建材装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订购了80余平方米的一等品实木地板,金额23270元,约定12月铺设。不料,等来的不是在新居过新年,而是一条艰辛的维权之路。

地板铺设起端倪 厂商自称责任轻微

2008年12月20日,该商行派木工来到沈先生家中铺设地板,在铺设过程中,沈先生发现铺设后地板的一些拼接处离缝过大,而且许多地板表面的裂纹、折印明显,死节、活节过多,认为一等品的地板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估计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向商行提出解决方案,如果该批地板不是一等品的话,那么商行应该提供一等品的地板后重新给予铺设。对此,商行联系了杭州的生产厂家,厂家派代表上门进行了实地查看,厂家代表查看后认为属于正常现象,对于有问题的地板可以更换,消费者认为大量地板已经铺设,而且需要更换的地板也很多,如果确实达不到一等品的标准,又不同意重新铺设,那么商行必须给予大幅降价处理,不能按一等品的价格销售,厂家代表则声明销售的地板是符合一等品标准的,因此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两种解决方案,都不能接受。无奈之下,沈先生于12月25日,来到了市消协投诉,请求帮助。

二次调解未果 消协依法委托鉴定

市消协受理了先生的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并与商行及厂家代表前往消费者家中进行观察,发现消费者的投诉基本属实,确有大量地板存在消费者所陈述的质量问题,但消协无权对地板等级进行判定,建议还是先协商再鉴定。

在市消协组织的二次调解中,厂家代表对消费者家中的地板仍坚称不存在虚标等级的问题,但考虑到消费者已铺设的地板中需要更换的地板较多,因此同意作适当的价格让步,幅度在每平方几十元之内,同时表示如果要获得赔偿,必须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面对厂家代表的态度,先生也不得不选择鉴定这个途径来下个结论。市消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对有争议的地板进行实地鉴定,并与当事双方签订了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鉴定结果显真相 经营者承担退赔责任

2月11日,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消费者家中对存在质量争议的地板进行等级鉴定,并于2009年2月26日出具[2009]M3号鉴定报告,认为该铺设地板存在铺装离缝过大,不符合GB/T20238-2006要求的铺装质量,同时也判定该批地板未能达到GB/T15036-2001《实木地板》规定的一等品要求。

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生产厂家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消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0条、51条规定,提出调解方案:由海宁市的建材商行收回已销售及铺设的地板,退还消费者货款23270元,同时承担鉴定费用2500元;由杭州的生产厂家对消费者作一次性赔偿23270元。

该调解已于[page]2009年3月16日执行完毕,消费者沈先生获得退赔款共计46540元。事后沈先生向市消协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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