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宾馆住宿财物被盗维权路上消保帮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4 14:33
人浏览

今年3月16日,从山东来湖推广业务的徐先生入住了练市镇某宾馆。次日清晨,一觉醒来的徐先生发现自己随身的钱包不翼而飞,钱包中有身份证、银行卡以及一千多元现金。徐先生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派出所立即派人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给徐先生和宾馆工作人员做了笔录。但是公安机关破案尚需时日,而徐先生因工作需要,必须于当日赶往江苏。身无分文的徐先生向该宾馆提出了索赔,但是宾馆方面以该案件尚在警方侦破之中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消费者向练市消保分会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马上联系了宾馆负责人,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宾馆负责人认为,他们通过声明和张贴店堂告示的方式,已经提醒消费者“贵重物品请寄存,否则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概不负责”。发生旅客财物被盗,应是自己保管不善所致。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失的权利。”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徐先生登记入住该宾馆,就与宾馆形成了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包括财产安全在内的权利,宾馆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方面虽然已单方面通过张贴告示的形式,告知贵重物品需寄存,但不能豁免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消费者徐先生也确实无法进一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数目的真实性,即使寻求司法诉讼途径,也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最终由宾馆方面补偿徐先生500元现金并免除其住宿费用,双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今年年初以来,因在宾馆住宿财物被盗向消保投诉的案例增多,从上述案情看,由于失窃情况只凭消费者自己报价值和数额,具体证明证据不足;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的财物损失情况无法证实,或公安机关还未破案,致使有关部门主持调解时,无法支持消费者的求偿请求;或经营者以应由公安机关破案和处理为由,拒绝与消费者调解。因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宾馆住宿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应将现金等贵重物品及时寄存,手机和必备现金等不变寄存的,力求物不离身,包不离手。入住后,应关好房间的门窗,对门锁的安全使用性能做必要的检查。同时,经营者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消费者财物失窃,应主动、及时协助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案发现场。发生偷盗案件后,消费者应尽量提供被窃情况的相关证据,并告知入住的宾馆、酒店的负责人,及时会同经营者到当地派出所处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