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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5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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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定意义上说,违约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违约和侵权从事后角度观之都是负值交易关系,或者说,都是一方对另一方违反了义务。由于与义务相对称的是权利,因此违反了义务也就等于侵犯了权利。基尔莫(GrantGilmore)曾指出,现代法律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契约法消失在侵权法之中。 [14]在侵权案中常常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一般适用于故意侵权)。如果违约也是一种侵权,那么对违约方施以惩罚性赔偿就不应有什么非议。以下探讨惩罚性赔偿在法经济学视野里的价值。

  侵权(tort)在法律上的专门涵义是:一种发生在无合同(契约)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违反公共行为规范的致人损害的行为。贝勒斯(M.D.Bayles)依据心理条件将侵权行为分为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依“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侵权三种类型。故意侵权是指行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或相信该结果会真实确定地出现。如非法入侵归他人所有的土地等。过失侵权是指一个人过失地或粗心大意地致人损害,它不要求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可能性有实际的意识,只要求他应该意识到损害的不合理危害,其标准是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将如何作为。如夜晚被强盗追赶的某个人仓皇闯入他人住宅等。依“严格责任”侵权则是指一个人既非故意又非过失却仍然伤害了他人。如一家建筑公司用烈性炸药来消除路边人行道上的岩石,即使他给予了合理的注意,但仍伤害了他人。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遏制未来的过错”,因此“惩罚性”这个词有时也用“示范性(Exemplary)”一词来代替,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功能,即从法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而其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证明的,或者即使能够证明也并不是太多。受害人可能不愿意为获得并不是太高的赔偿金而提起诉讼,甚至可能因为担心不能举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面临败诉的危险,从而不愿意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通过惩罚性赔偿也可以鼓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金而提起诉讼,揭露不法行为并对不法行为予以遏制。 实际上,“制裁”和“遏制”也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据此,我们说由于经营者给消费者带来的欺诈损害有时是难以证明的,消费者为此提起诉讼有顾虑,但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达到抑制效果。

  罗伯特•考特(RobertCooter)提出用经济分析的工具确定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模型。该模型显示,对于非故意的侵权最好通过补偿性损害赔偿加以矫正;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局限于故意的侵权。他建议惩罚性损害赔偿应成为一种对施害者而言不正常的或者额外的成本,以阻止这种行为。 这与中国《消法》第49条强调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是相符的。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中,假设x表示经营者(施害人)的预防成本,A表示欺诈造成损害的货币值,p表示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概率,b表示经营者从欺诈行为中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者其遵守法定标准时失去的利益的话,那么b是x的减函数,即b=b(x)。如果经营者遵守法定标准,那么经营者的成本就是x-b(x)。如果他存在过失,因此承担责任,那么他的成本就是x-b(x)+[1-p(x)]A。由于存在非法利益,所以经营者最小化其成本的点不是最佳预防的一个定值,而是在小于该定值的某一点。这样,经营者就存在不遵守法定标准的激励。如果补偿性损害赔偿再加上惩罚性损害赔偿,而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等于经营者从欺诈活动中得到的非法利益,就可能使经营者的成本最小化点恢复到最佳预防的定值。如果惩罚性赔偿等于非法利益,经营者的成本收益曲线就类似于非故意的成本收益曲线。

  这样,激励就转化为遵守法定标准。如果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来预防因为非法利益或者额外的成本而导致的故意的过错。则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将会很高,这是因为故意过错的非法收益或额外成本很高。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只由经营者“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似乎有失片面和僵化。根据考特的分析,我们完全有可能在每个具体的个案中计算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但是作为对欺诈行为的预防,目前的《消法》第49条明显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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