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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童不幸遭截肢  责在医院赔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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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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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23日中午,就读于彭州市新兴中学初中一年级的曾庆霖,在玩耍中被倒塌的砖柱压伤右下肢,随即入住新兴镇卫生院抢救治疗。当时伤势严重,据入院病历记载:右下肢内侧股沟至裸关节上5厘米,约有40厘米第不规则裂口,大腿内侧肌肉断裂,深达股骨,外侧有10*4平方厘米不规则裂口;足痛动脉搏动、膝关节以下皮肤感觉均已消失,关节和足趾活动功能丧失。新兴镇卫生院采取了清创、止血、抗休克等抢救措施。但住院6天后,患难与共儿右下肢出现干性坏疽,右股动脉血栓栓塞,此时才转到华西医大附一院诊治,并于3月2日进行右大腿中上三分之一截肢术。1998年5月,曾庆霖及其监护人针对该卫生院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投诉到彭州市消委会。

  彭州市消委新兴分会调查认为,新兴卫生院不具备神经、血管修复术的技术、设备条件,片面追求创收,擅自收治重伤者,贻误了病人最佳治疗时间,加重了患者伤残程度,导致高位截肢,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长达10个月的调查调解,1999年4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该卫生院向曾庆霖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偿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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