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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掺杂掺假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6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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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些年的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近年的毒大米、毒生姜事件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的案件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日益严峻,人们对于吃的东西真是越来越不放心了。那么在食品中掺杂掺假怎么定性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食品掺杂掺假的性质是什么

  一、食品掺杂掺假的性质是什么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可以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破坏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应于处罚的行为。它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销售伪劣商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规定,个人犯本罪的,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处以不同的刑罚。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运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末遂)定罪处罚。因此,认定本罪及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伪劣商品的金额。

  二、食品掺假经典案例

  地沟油掺入食用油销售

  2011年9月,济南市公安机关侦破一系列制售地沟油案。

  经查:付某某经营商河县建华卫生油门市部,自2008年5月,从平阴县发达油脂公司、泰鑫油脂公司购买地沟油,掺入食用油中销售,销售金额77万元;刘某某等人经营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自2008年11月,从平阴县发达油脂公司购买地沟油,掺到棉籽油中销售,销售金额50余万元;渠某某等人经营济南正城饲料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从外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组织生产地沟油销售,销售金额63万余元;单某某、付某某夫妻二人经营单县鑫丰粮油批发部,自2007年1月,从平阴县发达油脂公司购买地沟油,掺到棉籽油中销售,销售金额70余万元;杨某某经营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自2007年4月,从平阴县发达油脂公司、济南泰鑫油脂公司大量购入地沟油,掺入散装食用油中销售,销售金额119万余元;马某某经营肥城市金郁缘粮油门市部,自2007年11月,从平阴县发达油脂公司大量购入地沟油,掺入豆油中销售,销售金额160余万元。

  三、法律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们健康的最基本保证,但是不良商贩在食品中掺杂掺假的现象确是时候发生,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惩处力度。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食品掺杂掺假的性质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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